2008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表
附件2:
2008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
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表
 
项目
编号
考生条件
对象
证明单位
加分幅度
先进奖励
1
毕业学年评为上海市市级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团干部、优秀少先队员
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
上海市教委
8分计入录取总分
2
外省、市的初中毕业生毕业学年评为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级三好学生
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
就读学校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
8分计入录取总分
3
毕业学年评为上海市的区(县)级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团干部、优秀少先队员
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
就读学校所在区(县)教育行政部门
5分计入录取总分
政策性照顾
4
烈士子女
考生
户口所在区县民政部门
20分录取
5
驻边疆国境的县(市)、沙漠区、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、一、二、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
考生
部队师级以上单位
20分录取
6
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青子女符合回沪入户条件,从外省市初中毕业后来沪报考
应届初中
毕业生
原上海迁出地户口所在地
派出所
12分录取
7
因公牺牲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等子女、一至四级残疾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等子女、现役军队飞行员的子女
考生
部队师级以上单位
省市级公安局
10分录取
8
归侨青少年、归侨子女、华侨在国内的子女
考生
户口所在区县侨务部门
8分录取
9
少数民族学生
考生
户口所在区县民族事务部门
8分录取
10
台湾省籍学生
考生
户口所在区县台办
8分录取
11
来本市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的随归子女和持一年及以上有效《居住证》的境外人员子女中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且在语言适应期3年以内的学生
考生
市归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
8分录取
 
注:上述项目加分不可累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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